國防科工局關于印發(fā)《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單位:
《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已經(jīng)國防科工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防科工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以下簡稱焊接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軍工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焊接人員的資格考核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以下簡稱焊接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國家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焊接方法資格證書,并通過相應焊接技能評定。
第四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和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焊接活動,并對焊接人員進行崗位管理。
第五條 聘用單位應按照核安全設備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本單位焊接人員開展技能評定,合格后授權上崗。
第六條 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管理相關單位及人員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與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保密相關規(guī)定,嚴格保守技術秘密和業(yè)務秘密。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并有效執(zhí)行保密制度,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對焊接人員資格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焊接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規(guī)定和技術要求;
(二)選定焊接人員考核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并組織實施資格考核;
(三)組織監(jiān)督檢查考核單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核準考核單位的考試計劃和考試結果,并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可委托相關技術支持單位開展焊接人員資格的考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主要工作內(nèi)容包括:
(一)組織制定焊接人員考試大綱;
(二)審查考核單位的技術能力和質保能力,對考核單位考試和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定期評估;
(三)組織建立和維護理論考試試題庫;
(四)審核焊接人員報名材料,審查考核單位的考試計劃、考試結果及相關材料;
(五)建立和維護焊接人員檔案數(shù)據(jù)庫及管理系統(tǒng);
(六)承擔焊接人員資格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考核單位承擔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相關工作,主要工作內(nèi)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相關技術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焊接人員報名材料,制定考試計劃;
(三)實施焊接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
(四)編制或確定考試用焊接工藝規(guī)程,制備或檢驗考試試件,出具考試結果報告;
(五)建立并管理焊接人員考試檔案;
(六)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焊接人員考試結果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聘用單位對焊接人員的報考、使用和管理承擔全面責任,主要工作內(nèi)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焊接人員管理制度;
(二)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加資格考試,并提交報名相關材料,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三)組織對取得資格證書的焊接人員進行焊接技能評定;
(四)聘用經(jīng)授權的焊接人員開展適用范圍內(nèi)的焊接活動,并對焊接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
第三章 資格申請與考核
第十一條 申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資格證》的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裸視或矯正視力達到4.8及以上,辨色視力正常;
(三)中等職業(yè)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學歷,從事焊接工作滿1年;
(四)具有熟練的焊接操作技能;
(五)未有依照本辦法罰則中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十二條 參加資格考核的報考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二級及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資格考核內(nèi)容包括焊接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
焊接理論考試涉及基本理論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主要考查焊接人員對軍工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核安全設備及軍工質量保證相關知識,核安全文化,保密知識,焊接工藝、設備、材料等焊接基本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擬從事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種類的焊接活動,報考人員在參加實操考試前,還應通過專項理論知識考試。
實操考試主要考查焊接人員按照焊接工藝規(guī)程及過程質量控制要求熟練焊接規(guī)定試件,并獲得合格焊縫的能力。
第十四條 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均達合格標準視為資格考核合格。
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實操考試,實操考試不合格的,在實操考試后3個月至2年內(nèi)至多補考3次,補考仍未合格的,2年內(nèi)不得再次報考。
第十五條 首次參加焊接方法考試的焊接人員應當通過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參加增加焊接方法資格考試的焊接人員免除基本理論知識考試。
第十六條 本辦法配套考試大綱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種類的實操考試,由考核單位組織制定考試要求及考試方案,并報國防科工局審查批準。
第十七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考核一般應在經(jīng)選定的考核單位開展。確因考核單位條件限制及其他原因等不能滿足考核要求,考核單位應向國防科工局上報考試方案,經(jīng)國防科工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考核活動。
第四章 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十八條 國防科工局收到考核單位的考試結果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并向合格人員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一)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及聘用單位;
(二)焊接方法;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五)備注信息。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二十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擬繼續(xù)從事焊接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由聘用單位組織向國防科工局提出延續(xù)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二級及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三)持證期間每6個月的核安全設備焊接連續(xù)操作記錄證明材料;
(四)聘用單位出具未發(fā)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書面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滿足資格證書延續(xù)要求的,由國防科工局作出準予延續(xù)的決定,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續(xù)5年。對操作記錄和業(yè)績情況不滿足要求的,不予延續(xù),需重新申領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取得外國公民權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依法對考核單位實施監(jiān)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監(jiān)督檢查內(nèi)容包括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考試過程、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nèi)容。
第二十四條 考核單位應當配備與擬從事的資格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焊接設備和儀器,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保證考核管理制度有效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考核單位組織開展焊接人員考試檔案管理工作??荚嚈n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二十六條 考核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考試管理規(guī)定實施資格考核,保證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應持續(xù)建立健全焊接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配套程序,定期對焊接人員進行培訓,加強考核和崗位管理。
第二十八條 焊接人員原則上應固定在一個單位執(zhí)業(yè)。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和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確需借用其他單位焊接人員,應報國防科工局審查備案;借用單位應將借用焊接人員納入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并對焊接活動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九條 焊接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由其擬聘用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出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經(jīng)審查同意后更換新的資格證書。變更后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用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原資格證書失效。同時,擬聘用單位按要求重新進行焊接技能評定和授權。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申請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防科工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員1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考核。
第三十一條 焊接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國防科工局撤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焊接人員超出資格范圍開展焊接活動的,由國防科工局責令其停止相關焊接活動,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違反焊接工藝規(guī)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由國防科工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的,由國防科工局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焊接活動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軍工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國防科工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考核單位或考核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工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考核條件變化、考核工作管理混亂、考核工作質量低劣,不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
(二)違反考核制度,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資格證書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國防科工局監(jiān)督檢查的;
(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焊接人員:本辦法中的焊接人員是指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操作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
焊接方法:本辦法中的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動中的電弧焊(焊條電弧焊、鎢極惰性氣體保護電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電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電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國防科工局認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格考核的具體內(nèi)容和評定標準,以及考核單位認定標準由國防科工局另行制定發(fā)布。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國防科工局關于印發(fā)《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單位:
《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已經(jīng)國防科工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防科工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以下簡稱焊接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軍工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焊接人員的資格考核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以下簡稱焊接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國家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焊接方法資格證書,并通過相應焊接技能評定。
第四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和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焊接活動,并對焊接人員進行崗位管理。
第五條 聘用單位應按照核安全設備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本單位焊接人員開展技能評定,合格后授權上崗。
第六條 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管理相關單位及人員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與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保密相關規(guī)定,嚴格保守技術秘密和業(yè)務秘密。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并有效執(zhí)行保密制度,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對焊接人員資格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焊接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規(guī)定和技術要求;
(二)選定焊接人員考核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并組織實施資格考核;
(三)組織監(jiān)督檢查考核單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核準考核單位的考試計劃和考試結果,并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可委托相關技術支持單位開展焊接人員資格的考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主要工作內(nèi)容包括:
(一)組織制定焊接人員考試大綱;
(二)審查考核單位的技術能力和質保能力,對考核單位考試和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定期評估;
(三)組織建立和維護理論考試試題庫;
(四)審核焊接人員報名材料,審查考核單位的考試計劃、考試結果及相關材料;
(五)建立和維護焊接人員檔案數(shù)據(jù)庫及管理系統(tǒng);
(六)承擔焊接人員資格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考核單位承擔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相關工作,主要工作內(nèi)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相關技術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焊接人員報名材料,制定考試計劃;
(三)實施焊接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
(四)編制或確定考試用焊接工藝規(guī)程,制備或檢驗考試試件,出具考試結果報告;
(五)建立并管理焊接人員考試檔案;
(六)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焊接人員考試結果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聘用單位對焊接人員的報考、使用和管理承擔全面責任,主要工作內(nèi)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焊接人員管理制度;
(二)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加資格考試,并提交報名相關材料,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三)組織對取得資格證書的焊接人員進行焊接技能評定;
(四)聘用經(jīng)授權的焊接人員開展適用范圍內(nèi)的焊接活動,并對焊接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
第三章 資格申請與考核
第十一條 申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資格證》的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裸視或矯正視力達到4.8及以上,辨色視力正常;
(三)中等職業(yè)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學歷,從事焊接工作滿1年;
(四)具有熟練的焊接操作技能;
(五)未有依照本辦法罰則中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十二條 參加資格考核的報考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二級及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資格考核內(nèi)容包括焊接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
焊接理論考試涉及基本理論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主要考查焊接人員對軍工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核安全設備及軍工質量保證相關知識,核安全文化,保密知識,焊接工藝、設備、材料等焊接基本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擬從事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種類的焊接活動,報考人員在參加實操考試前,還應通過專項理論知識考試。
實操考試主要考查焊接人員按照焊接工藝規(guī)程及過程質量控制要求熟練焊接規(guī)定試件,并獲得合格焊縫的能力。
第十四條 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均達合格標準視為資格考核合格。
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實操考試,實操考試不合格的,在實操考試后3個月至2年內(nèi)至多補考3次,補考仍未合格的,2年內(nèi)不得再次報考。
第十五條 首次參加焊接方法考試的焊接人員應當通過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參加增加焊接方法資格考試的焊接人員免除基本理論知識考試。
第十六條 本辦法配套考試大綱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種類的實操考試,由考核單位組織制定考試要求及考試方案,并報國防科工局審查批準。
第十七條 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考核一般應在經(jīng)選定的考核單位開展。確因考核單位條件限制及其他原因等不能滿足考核要求,考核單位應向國防科工局上報考試方案,經(jīng)國防科工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考核活動。
第四章 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十八條 國防科工局收到考核單位的考試結果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并向合格人員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一)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及聘用單位;
(二)焊接方法;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五)備注信息。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二十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擬繼續(xù)從事焊接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由聘用單位組織向國防科工局提出延續(xù)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二級及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視力檢查結果;
(三)持證期間每6個月的核安全設備焊接連續(xù)操作記錄證明材料;
(四)聘用單位出具未發(fā)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書面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滿足資格證書延續(xù)要求的,由國防科工局作出準予延續(xù)的決定,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續(xù)5年。對操作記錄和業(yè)績情況不滿足要求的,不予延續(xù),需重新申領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取得外國公民權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依法對考核單位實施監(jiān)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監(jiān)督檢查內(nèi)容包括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考試過程、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nèi)容。
第二十四條 考核單位應當配備與擬從事的資格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焊接設備和儀器,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保證考核管理制度有效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考核單位組織開展焊接人員考試檔案管理工作。考試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二十六條 考核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考試管理規(guī)定實施資格考核,保證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應持續(xù)建立健全焊接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配套程序,定期對焊接人員進行培訓,加強考核和崗位管理。
第二十八條 焊接人員原則上應固定在一個單位執(zhí)業(yè)。軍工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和軍工核設施營運單位確需借用其他單位焊接人員,應報國防科工局審查備案;借用單位應將借用焊接人員納入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并對焊接活動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九條 焊接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由其擬聘用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出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經(jīng)審查同意后更換新的資格證書。變更后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用原資格證書有效期,原資格證書失效。同時,擬聘用單位按要求重新進行焊接技能評定和授權。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焊接人員資格考核申請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防科工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員1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考核。
第三十一條 焊接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國防科工局撤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焊接人員超出資格范圍開展焊接活動的,由國防科工局責令其停止相關焊接活動,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違反焊接工藝規(guī)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由國防科工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的,由國防科工局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焊接活動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軍工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國防科工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考核單位或考核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工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考核條件變化、考核工作管理混亂、考核工作質量低劣,不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
(二)違反考核制度,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資格證書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國防科工局監(jiān)督檢查的;
(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焊接人員:本辦法中的焊接人員是指從事軍工核安全設備焊接操作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
焊接方法:本辦法中的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動中的電弧焊(焊條電弧焊、鎢極惰性氣體保護電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電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電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國防科工局認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格考核的具體內(nèi)容和評定標準,以及考核單位認定標準由國防科工局另行制定發(fā)布。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